Q. 請介紹一下研究决定在日本的經營形式時需要注重哪些要點。
A. 对日投資方式大致分為“单独落户、单独設立業務據點”和“與其他企業合辦、共同投資”等兩種形式。单独設立業務據點时,又分“常駐代表機構”、“分公司”和“子公司(日本法人)”三種形式,有必要结合投資目的和投資規模進行研究決定。
經營形式的比較
内 容 | 常駐代表機構 | 分公司 | 子公司 | |
株式會社 | 合同會社 | |||
營銷活動 | 不可以 | 可以 | ||
決策主体 | 本國 | 日本 | ||
註冊登記手續 | 不需要 | 需要 | ||
設立費用
(標準) |
不需要 | 註冊費用:10萬日圓
印章製作: 5萬日圓 代辦費用:44萬日圓 |
註冊費用:25萬日圓
印章製作: 5萬日圓 代辦費用:49萬日圓 |
註冊費用:10萬日圓
印章製作: 5萬日圓 代辦費用:44萬日圓 |
註冊資金 | 不需要 | 1日圓以上 | ||
出資者人數 | - | 1名以上 | ||
股份上市 | - | 可以 | 不可以 | |
對利潤的徵稅 | - | 原則上只對在日本發生的收入徵稅 | 在任何地方發生的所有的公司利潤以及對股東分配的紅利徵稅 | 在任何地方發生的所有的公司利潤以及對員工分配的紅利徵稅 |
主要優點 | 不需要辦理註冊手續 | 社理手續較為簡便而且成本低 | 與其他相比,信譽度較高 | 與株式會社相比,經營自由度較高 |
主要缺點 | 活動内容受限 | 被認為與独立的法人相比資资信更低(融資等) | 與其他相比,設立手續最複雜而且成本高 | 知名度往往低於駐時會社,而且不能上市股票 |
*出處:JETRO對日投資指南等
各經營形式的特徵
(1)常駐代表機構
- 常駐代表機構是指,駐外法人為了協助本國企業開展業務,進行相應的補助性活動,或以將來在國外正式開展經營活動之前進行準備工作為目的而設立的辦事處。
- 可以進行市場調查、收集信息、採購物品、廣告宣傳等活動,但不能直接進行營銷活動。
- 不需要向主管政府機關申報,如果在日本没有常設設施,不需要繳納法人稅。(但是,如果屬於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行業,需要向金融聽申報。)
- 因為不能申請法人註冊,因此不能以法人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也不能進行以法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活動。
(2)分公司
- 外國企業在日本開展營銷活動和長期連續性交易時,必須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日本法人)。其中,設立分公司的方法較為簡便。
- 確保作為分公司的活動據點,指定分公司代表人並註冊相關事項後,可以開始營銷活動。與常駐代表機構不同,需要繳納法人稅,可以以分公司的名義開設銀行帳戶。
- 因為分公司畢竟是外國法人的一部分,因此營業年度要與總公司一致。另外,分公司是將外國的總店等機構決定的業務内容在日本執行的據點,通常没有設想分公司單獨進行決策,因此,分公司開展的業務活動產生的債權和債務最終歸於外國企業。
(3)子公司(日本法人)
- 子公司在日本國內具有独立的法人資格,開設時需要設置法定代表人(董事)。
- 外國企業和投資者可以只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型態有“株式會社”和“合同會社”兩種。(根據“會社法”,還規定“合名會社”和“合資會社”等小規模的公司形態,但這種形態的公司需要設置負無限責任的社員,因此以這種形態進行對日投資的情況比較少)。
- “株式會社”和“合同會社”均是各出資者在出資的財產金額範圍內負責任的形態。“合同會社”與“株式會社”相比,有著“設立成本低”、“經營自由度高”等優點,但另一方面有著“知名度往往較低”、“因為不能上市股票,因此很難募集到大規模資金”等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