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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南(Q&A集)

Q. 请介绍一下研究决定在日本的经营形式时需要注重哪些要点。

A. 对日投资方式大致分为“单独落户、单独设立业务据点”和“与其它企业合办、共同投资”等两种形式。单独设立业务据点时,又分“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和“子公司(日本法人)”三种形式,有必要结合投资目的和投资规模进行研究决定。

经营形式的比较

内 容 常驻代表机构 分公司 子公司
株式会社 合同会社
营销活动 不可以 可以
决策主体 本国 日本
注册登记手续 不需要 需要
设立费用

(标准)

不需要 注册费用:10万日元

印章制作: 5万日元

代办费用:44万日元

注册费用:25万日元

印章制作: 5万日元

代办费用:49万日元

注册费用:10万日元

印章制作: 5万日元

代办费用:44万日元

注册资金 不需要 1日元以上
出资者人数 1名以上
股份上市 可以 不可以
对利润的征税 原则上只对在日本发生的收入征税 在任何地方发生的所有的公司利润以及对股东分配的红利征税 在任何地方发生的所有的公司利润以及对员工分配的红利征税
主要优点 不需要办理注册手续 设立手续较为简便而且成本低 与其它相比,信誉度较高 与株式会社相比,经营自由度较高
主要缺点 活动内容受限 被认为与独立的法人相比资信更低(融资等) 与其它相比,设立手续最复杂而且成本高 知名度往往低于株式会社,而且不能上市股票

*出处:JETRO对日投资指南等

各经营形式的特征

(1)常驻代表机构

  • 常驻代表机构是指,驻外法人为了协助本国企业开展业务,进行相应的辅助性活动,或以将来在国外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前进行准备工作为目的而设立的办事处。
  • 可以进行市场调查、收集信息、采购物品、广告宣传等活动,但不能直接进行营销活动。
  • 不需要向主管政府机关申报,如果在日本没有常设设施,不需要缴纳法人税。(但是,如果属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行业,需要向金融厅申报。)
  • 因为不能申请法人注册,因此不能以法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也不能进行以法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活动。

(2)分公司

  • 外国企业在日本开展营销活动和长期连续性交易时,必须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日本法人)。其中,设立分公司的方法较为简便。
  • 确保作为分公司的活动据点,指定分公司代表人并注册相关事项后,可以开始营销活动。与常驻代表机构不同,需要缴纳法人税,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 因为分公司毕竟是外国法人的一部分,因此营业年度要与总公司一致。另外,分公司是将外国的总店等机构决定的业务内容在日本执行的据点,通常没有设想分公司单独进行决策,因此,分公司开展的业务活动产生的债权和债务最终归于外国企业。

(3)子公司(日本法人)

  • 子公司在日本国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开设时需要设置法定代表人(董事)。
  • 外国企业和投资者可以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态有“株式会社”和“合同会社”两种。(根据“会社法”,还规定“合名会社”和“合资会社”等小规模的公司形态,但这种形态的公司需要设置负无限责任的社员,因此以这种形态进行对日投资的情况比较少)。
  • “株式会社”和“合同会社”均是各出资者在出资的财产金额范围内负责任的形态。“合同会社”与“株式会社”相比,有着“设立成本低”、“经营自由度高”等优点,但另一方面有着“知名度往往较低”、“因为不能上市股票,因此很难募集到大规模资金”等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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