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企业规模、所得及进驻投资地域的不同而有差异。在静冈县设立业务据点的情况下,
以下述“案例”为例,表中的税率和金额可作为大致参考。有关更详细的条件以及该案例以外的情况,请在国家税务厅、地方自治体等网站上查询确认。
此外,要想做到合法纳税及合理避税,专业知识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在开展实际业务活动时,
建议请向税理士等专业人士咨询为好。静冈县外资企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可以帮助介绍对外资企业情况有丰富经验的专家。
基本制度、计算方法
(1) 案例
- 在静冈县静冈市设立雇员人数40人的子公司(日本法人),在其他的市町村没有事务所。
- 注册资金介于1000万日元至5亿日元(不属于注册资金超过5亿日元的大型法人全资子公司 (*1)) 。
- 上年度所得金额在2500万日元以下(*2)。
(*1) 如果属于全资子公司的话,对于所得税的基数“所得金额”中可扣除费用的处理除了有相关限制规定外,低金额部分的法人税率也随之变化。
(*2) “所得金额”是指“收入-可扣除费用=纯利”(税后利润),但是,可扣除费用的处理(亏损的转入处理)等方法各异,企业财务上的利润也随之发生变动。
(2) 税率等(适用于2020年4月1日以后的业务年度)
种 类 |
概 要 |
4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
400~800万日元的部分 |
800万日元以上的部分 |
法人税 |
上年度的所得金额×税率 |
15.00%(*3) |
15.00% |
23.20% |
法人居民税 |
县民税 |
按注册资金金额进行平均分摊 |
52,500日元 |
法人税额×税率 |
1.00% |
市民税 |
按注册资金金额进行平均分摊 |
130,000日元 |
根据税额法人的比例 |
6.00% |
企业税 |
上年度的所得金额×税率 |
3.50% |
5.30% |
7.0% |
地方法人特别税 |
上年度的所得金额×法人事业税率×税率 |
37.0% |
综合税率+平均分摊 |
上年度的所得金额×税率 |
20.85% |
23.31% |
25.64% |
平均分摊金额 |
182,500日元 |
实效税率+平均分摊(*3) |
上年度的所得金额×税率 |
19.85% |
21.73% |
23.40% |
平均分摊金额 |
182,500日元 |
(*3) 上年度支付的企业税以及地方法人特别税, 可以计入可扣除费用的,从作为各税率单纯性合算的“综合性税率”当中,反映这一点的“实效税率”就体现了实际的负担。此外,平均分摊部分原则上即使上年度所得为亏损也必须支付。
(3)计算实例
如果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金额为2,500万日元 ⇒ 纳税负担约合计630万日元 (日元)
种 类 |
按税率的部分 |
平均
分摊部分 |
合 計 |
400万日元以下 |
400~800万日元 |
800万日元以上 |
法人税 |
600千 |
600千 |
2,550千 |
- |
3,750千 |
法人
居民税 |
県民税 |
6千 |
6千 |
26千 |
52.5千 |
90.5千 |
市民税 |
36千 |
36千 |
153千 |
130千 |
355千 |
企业税 |
140千 |
212千 |
1,190千 |
- |
1,542千 |
地方法人特别税 |
52千 |
78千 |
440千 |
- |
570千 |
综合税率+平均分摊 |
834千 |
932千 |
4,359千 |
182.5千 |
6,307.5千 |
实效税率+平均分摊 |
796千 |
869千 |
3,977千 |
182.5千 |
5,825千 |
其他主要规则
(1) 外形标准纳税
- 不管向日本进行投资的形式,注册资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所得部分以外的附加价值部分与资本部分相加,适用于“外形标准纳税”制度。
- 此外,注册资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除此以外,法人税的800万日元以下部分没有减轻措施(一律采用23.9%),并且还会被要求增额负担居民税的均摊金额等。
种 类 |
概要、区分 |
~400万日元 |
400~800万日元 |
800万日元~ |
企业税 |
附加价值比例(附加价值金额*1*税率)) |
1.20% |
资本比例(注册资金的比例×税率) |
0.50% |
所得比例(上年度的所得金额×税率) |
0.40% |
0.70% |
1.00% |
地方法人特別税 |
上年度所得金额×法人事业税率×税率(*2) |
260.0% |
(*1)薪酬工资数额+纯支付利息金额+纯支付租金+单年度盈亏
(*2)2020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业务年度
(2) 法人企业税的超额纳税
- 日本有很多自治体,作为特殊措施之下的财政来源,实行基于条例规定的超额纳税。比如静冈县,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南海特大地震而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行法人企业税的追加措施。
- 纳税对象是“注册资金超过1亿日元”、“注册资金不到1亿日元但所得金额超过3000万日元”等法人,
- 超额纳税被追加部分的税率,根据所得部分情况为:外形标准纳税对象法人是0.095-0.18%,其他法人是0.25-0.48%。
(3) 亏损额的处理
- 从各会计年度所得的计算中产生的亏损额,通过一定手续,可以向后结转10年。
- 但是,“注册资金超过1 亿日元的法人”或“注册资金5 亿日元以上的大型法人全资子公司”对可扣除金额有所限制。